信息系统门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外国语大学信息门户(以下简称“信息门户”)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进一步发挥学校门户网站对外宣传、交流的作用,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门户是我校对内信息化服务的总窗口,汇集学校各类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在合理授权、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信息的有效使用和充分共享,提供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管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信息的沟通、交流、发布和共享平台,为全校师生服务。
第三条 学校门户网站的建设应遵循安全性和可靠性(操作系统配置、服务器配置和程序设计等方面)、先进性和成熟性(网络技术应用等方面)、实用性和可维护性(功能设置、信息展示等方面)等原则,并能够充分体现学校特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信息门户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户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信息门户的建设、运行维护、日常管理、技术支持及培训工作;
(二) 负责拟定信息门户运行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办法落实情况;
(三) 督促各部门对各自负责栏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四) 对各部门认定的通知发送人员、咨询员、信息员、部门办事员进行授权和备案;
(五) 根据规定,对信息门户各栏目的访问权限进行授权;
(六) 根据学校及各部门需求,对信息门户进行升级和更新。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所)是信息门户相关栏目信息的维护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数据更新,确保各系统的数据完善准确和认证接口的正常运行;
(二) 负责本部门通知发送人员、咨询员和信息员的认定和管理;
(三) 负责相关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维护工作;
(四) 负责网上办事大厅中本部门各事项的信息维护及网上办理;
(五) 及时准确回复在线咨询问题;
(六) 根据工作需要,对信息门户的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门户网站为各学院、各单位提供网络平台,各单位有责任保持本单位网络信息准确、及时,运行畅通,并定期报送网站管理人员等信息至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七条 信息技术中心需定期检查各单位网站信息维护和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网站负责人,问题严重者,可取消学校门户网站链接或关闭网站等。
第八条 学校门户网站有关网页文件由学校各部门(院系所)每周备份2次,数据库由信息技术中心每周备份1次。
第九条 逢学校重大事件,有关网页文件由学校各部门(院系所)每天备份1次,数据库由信息技术中心每天备份1次。
第十条 通知公告栏目用于发布面向大部分师生的与学校日常工作相关的信息。无关信息禁止在该栏目发布,一经发现将立刻删除,并对发布人进行通报警告或停用其发布权限的处理。个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可通过站内信栏目进行。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院系所要确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本部门通讯录、校园服务指南和规章制度的信息采集,并及时对信息门户中相应栏目的内容进行更新和维护。信息员的认定和更新,需以书面形式提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进行授权和备案。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和院系所要确定专人(部门办事员)负责网上办事大厅中本部门各事项的信息管理和维护,并及时对用户提交的各事项办理申请进行线上审核。部门办事员的认定和更新,需以书面形式提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进行授权和备案。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链接任何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门户采用实名制进行管理。用户账号由用户本人负责,账号不得转借、转让。不得盗用他人账号。用户修改密码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信息门户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禁止一条信息多次发布。信息门户上发布的信息、上传的资料、讨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学校各类信息安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门户发布、查阅、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访问信息门户服务器。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对服务器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增减或者删除。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用账号等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保卫部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人应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设置专人保管,防止受到攻击造成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