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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维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4 16:48:03 访问量:


校园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园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维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确保校园网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指南》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平台。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因特网(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校各部门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校园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由学校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机房、设备间、校区间的光纤网络、校园内楼宇间的通讯光缆、楼宇内的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网络布线及设备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校园网基础设施,以及由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传输线路、通信机房、移动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

第四条 校园网络及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原则,直接服务于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校各部门与用户均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校园网络及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运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为:

(一)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是校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核心机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规划、标准制定、技术论证及审核工作,同时承担校园网的全面规划、建设、运维与管理,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用户技术支持与培训、网络技术研究及系统开发。

(二)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对外接口部门,负责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教学多媒体设备、设备间、光纤网络、WiFi网络、综合布线等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开展互联网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校属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兼职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工作,并接受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学校有关单位和用户应积极配合、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实施集约化构建原则,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必须进行共建共享。

校内各部门因学校师生服务需要,要在校园范围内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必须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应开展共建或共享已有资源。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校园内联网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教学多媒体设备原则上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购置、统一管理和维护。学校各类科研、教学项目需要购置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须经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审核后购置,并交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十一 校内各部门新建、改建信息应用系统时,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供建设方案并提出服务器、网络设备资源使用申请,经评估后,资源需要量小的,信息技术中心直接提供现有资源供其使用;资源需要量大的,须按相关要求购置相关资源,并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实现共建共享。

十二 教学多媒体设备购置与更新,由教学管理部门提出需求报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后统一购置。

第十 校园内室外公共区域应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专用管道连接各个楼宇,每幢楼宇都应配置独立的设备间和网络布线桥架等设施。新建区域在基建设计中落实,已建区域由后勤处在改造调整中逐步落实。网络机房和设备间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使用和管理;为保证设备运行环境的安全、整洁和通风,网络机房及设备间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 学校校园内的所有网络综合管道、管线、网络机房和配线间为学校资产,校内外各部门需要使用必须按程序提交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以上学校基础设施。校外单位使用需按规定签定合同、缴纳相关管理费。

第十 校内各部门因师生业务服务需要,要在校园范围内新建网络传输管道、管线和网络机房等基础设施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 校园内新建、扩建和楼宇大修的弱电综合布线和网络设备,凡建成后接入校园网和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均须遵循学校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十 学校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将网络布线设计及实施方案提交信息技术中心,经审核后进行项目施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布线图、测试报告和验收资料文档,建设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资料归档。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所采用的设备及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 校内其他各部门组织实施拟接入校园网的实验室和机房内部等局部网络布线时,实施方案需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核;施工时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应受过专业的培训,施工工艺要符合工程的验收规范,施工材料需符合规范;工程完工后需对线路进行测试,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经信息技术中心检查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 校外单位需要在校园内开展基础网络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并须遵循学校建设与管理规范。施工队伍、工艺、材料、过程等符合学校规定并接受监督;工程完工后需对线路进行测试,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经验收合格及审核后方可运行。开展互联网业务运营的须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其设备和运行纳入学校网络进行统一管理。

章 光纤网络和WiFi网络建设及管理

二十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全校光纤网络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电信运营商使用学校光纤网络提供电信业务服务,减少重复建设。

二十一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和科研需要,信息技术中心对校园范围内WiFi无线频段实施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立大功率WiFi设备。

二十二 校园内公共区域WiFi网络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建设,原则上只建设一套WiFi网络接入系统,通过设置多个无线局域网服务标识(SSID)向学校及各电信运营商开放共享。

章 网络维护管理

第二十 校园网络的线路及设备实行分级管理。校园网各接入端口前所用的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机柜、接口模块等)、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跳线、配电柜等)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配置和调整;校园网接入端口后的用户线路、设备和计算机,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户不得更改接入校园网的网络线路,所有接入端口只供端口所在房间的计算机接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供本房间以外的计算机接入使用。

第二十 对于接入校园网内的所有可管理网络交换设备,不论产权归属,信息技术中心均具有管理权限。所有接入校园网的网络交换设备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网络稳定畅通。

章 网络接入和用户管理

第二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统一出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出口。校内各部门和个人连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须办理入网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或校园网的子网。

二十 申请入网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信息技术中心审批通过后即可成为校园网的合法用户。

二十 申请入网的个人用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准入网。

个人用户申请使用域名的,须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二十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校园网用户,单位用户为学校正式机构,个人为学校在职、离退休职工、各类聘用人员或在校学生。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服从信息技术中心和本部门网管员的管理。

三十 校园网所有用户帐号均以实名开设,用户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

三十一 未经授权,任何用户不得提供网络接入和互联网服务。

三十二 各部门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机房、语音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网络使用场所,须在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备案,并配备专人对每台上网计算机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实名上网登记制度,并保存至少3个月的用户上网日志记录,包括记录用户名、登录时间、下线时间、内部IP地址、URL日志等信息。

三十三校园网的IP地址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三十四 用户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和IP地址,不得转借或转让。

三十五根据需要,用户应该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

三十六 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调动、毕业等)不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个人用户,应及时到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办理校园网用户注销手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收回相关网络资源。

运行管理

三十七 校园网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与调配。未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校园网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拆卸和损坏网络设备与设施。

三十八 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三十九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按时缴纳网络运行的有关费用。发生欠费且逾期不交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将停止其使用校园网。

四十 经学校授权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在校园网上面向全校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涉密信息一律严禁在校园网上发布。经学校批准在校园网上开设的BBS网站或设立了公共文件服务器、Web服务器的单位,应明确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人,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四十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不允许利用校园网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校园网上设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

四十二 需要采用新技术对校园网的网络结构、系统功能、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和变更或进行系统隐患的排除等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在实施暂时关闭校园网等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校园网的措施时,将通过一定的形式事先告知用户。

章 运行维护费管理

四十三 学校设立信息化基础设施运行维护专项费用,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四十四 信息化基础设施新增设备较多时,学校运行维护专项费用相应给予增加。

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四十五 校园网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干网络的建设、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四十六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校园网的子网,但应服从学校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子网建设的设计方案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审批。未办理设计方案报批手续或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子网建设与维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四十七 校园网运行的收入和支出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章 违规处理

四十八 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浏览、复制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宪法及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盗用他人帐号的;

(4)非法占用IP地址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损坏校园网公用设备的;

(7)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管理的;

(8)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十九 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2)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禁用校园网帐号或中断计算机连网两周;

(4)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帐号;

(5)提交学校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6)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 单位用户或单位子网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连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批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诉诸法律等。

五十一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或单位)应根据受害用户的合理要求赔偿损失。

五十二 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用户,除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 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五十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五十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