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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4 15:05:35 访问量:

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校园卡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维护学校、持卡人和校园卡系统各应用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给师生员工及 相关人员的智能式身份凭证,在校园内具有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

校园卡系统是支持校园卡验证的管理信息系统,是推进校务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基础工程。

校园卡商户是指获准使用校园卡消费POS设备、利用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收取消费款项并定期与学校财务处结算的单位。

第三条 校园卡持卡人以及接受校园卡办理业务的相关方,均被视为承诺遵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校园卡具体使用权限及费率由该消费POS机所属管理部门相应规章制度决定,持卡人应根据其规程使用校园卡。

第四条 校园卡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发行,并在所属各校区通用。

学校职能部门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凡涉及师生身份验证或校内现金收费等应用,应与校园卡系统对接。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外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识别、消费结算功能的证卡 。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校园卡系统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校园卡系统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承担校园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中心下设“北外通”卡务中心,具体负责校园卡卡务管理、校园卡专网和设备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系统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北外通”卡务中心分别在东校区信息技术中心一层和西校区老年活动中心棋牌室负责各类校园卡业务管理、虚拟卡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校园卡的分类及卡务管理

第九条 校园卡分为学生卡、教工卡、离退休卡、非编卡、通用卡五类卡;其中学生卡、教工卡、离退休卡、非编卡为带人像信息的校园卡,在校园内兼具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通用卡不带人像信息且仅具有校内消费功能。

校园卡由“北外通”卡务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 各类型校园卡均为实名制校园卡。

已申领校园卡的人员,若所持校园卡销户后,不能以同一人员编码再次申领同类型校园卡。

第十一条 学生卡为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学历留学生、合作办学生。

卡务中心在新生入学前为新生集中办理学生卡,并交予各院系发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人员所预制学生卡,由学生管理部门收回并交卡务中心销毁。

学生卡初始有效期按持卡人正常毕业时间设定。学生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需延期毕业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学生卡有效期延长手续;要求换发校园卡的,按换卡程序办理。学生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后,其学生卡不收回,该学生卡的消费功能失效,视同纪念卡。合作办学学生除外。

被学校取消学籍的,其所持校园卡账户销户。

第十二条 教工卡为事业编、A岗、推免保、挂职人员、对口支援教师及外教。

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或部门提供的证明到“北外通”卡务中心申领或注销教工卡。

  教职工调离北京外国语大学后,需到卡务中心注销校园卡。

第十三条 离退休卡

已退休教职工可携带原教工卡及身份证到卡务中心进行换卡。

第十四条 非事业编卡为校内人事处备案的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学校人事处备案信息,劳务派遣人员卡片有效期为两年一个周期,延期需有所属部门提供统一说明。

第十五条 通用卡为部门聘用人员、教职工亲属及校内培训学员

第十六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

第十七条  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可到“北外通”卡务中心补办,统招生可到补卡机进行自主补卡。

补卡后,原卡注销,持卡人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剩余资金转移至新卡。

第十八条 校园卡因污损毁坏或其他原因,需换新卡的持卡人可到“北外通”卡务中心申请换卡

换卡后,原卡注销,持卡人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剩余资金转移至新卡。

第十九条 校园卡挂失后,不能再使用;在没有补卡换卡前找回原卡,持卡人可在“北外通”卡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后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因技术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可在“北外通”卡务中心办理解冻手续;成功办理解冻手续后,原卡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有效期到期且未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的,该校园卡暂停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统招生、对口支援、交换生)、教职工(在职事业编、推免保辅导员、挂职人员、对口支援教师及外教)按规定申领首张学生卡或教工卡,其工本费免除;其他人员申领校园卡,需缴纳工本费或押金。

补卡或换卡,均需缴纳工本费。

校园卡销户时,所缴工本费不予退还 。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30天内,如非人为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且卡片无明显压痕、折痕、穿孔等,持卡人可到“北外通”卡务中心免费更换新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所属单位信息变更时,卡务中心依据有关部门通知在校园卡系统变更其相关信息,持卡人不需更换校卡。

如持卡人要求更换校园卡,缴纳工本费后可按换卡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设立校园卡系统服务网站和校园卡自助服务设备,为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和自助服务。

持卡人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后,该卡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子虚拟卡

为了扩展一卡通支付方式和消费场景,减少携带实体卡片的不便,开通了一卡通虚拟卡使用功能,用户可以刷码消费。

虚拟卡是实体校园卡的一种体现形式,可通过“企业微信”中的“掌上北外通”进行扫码支付、充值等。

 

第四章 校园卡身份识别功能和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需使用校园卡身份识别功能、将本单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校内单位,应制定技术对接方案,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

信息技术中心同一卡通系统厂家论证技术对接方案,审批对接申请。提出对接申请的校内单位为该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按照已批准的技术对接方案和校园卡系统技术规范建设其应用子系统,信息技术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完成应用子系统建设,校园卡身份识别设备安装到位,系统通过联调,并通过信息技术中心接入验收的,可启用该应用子系统。

第三十条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和业务需求,对校园卡身份识别范围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权限界定,并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

 

第五章 校园卡消费结算功能和商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充值后消费。校园卡持卡人可在校园卡系统提供的充值方式(自助设备、微信扫码支付、圈存机银校转账、虚拟卡充值)中选用合适方式为校园卡账户充值。

校园卡账户中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销户时,可以以现金形式返还个人,如遇卡内余额较大需提前和“北外通”卡务中心申请。

统招生毕业时,校园卡由卡务中心统一销户,卡内余额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关联的同户名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可设置消费密码。如果消费超过限额,需输入消费密码。

消费密码由持卡人自行通过自助设备设置和修改。初始为身份证号码后6位,如遇X则变为1,建议拿到卡后尽快修改。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北外通”卡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拟使用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的,应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成为校园卡商户,由信息技术中心及财务处联合审批。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商户根据经营业务需求,在经信息技术中心认证的产品型号目录中选购配置校园卡消费POS机设备。

经批准并配备消费POS 机的商户,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商户接入手续,并缴纳校园卡商户安装费 。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商户不得拒绝校园卡持卡人的正常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校园卡商户应提供商户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校园卡消费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禁止校园卡商户擅自采用脱网模式使用校园卡消费POS机;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商户承担。

因技术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该商户应服从校园卡管理部门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

校园卡系统商户有权要求校园卡管理部门及时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商户的结算,财务处扣除当月消费金额的0.5%,作为校园卡服务费,剩余金额打入各商户提供的账号中。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一般与商户每月结算一次。

对于后勤商户的收入,由财务处分别与饮食中心、动力中心等结算,再由饮食中心、动力中心内部结算。

第三十九条 校园卡商户销户时,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销户时,所缴校园卡商户接入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使用管理规则

四十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否则卡务中心将予以冻结该校园卡账户。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卡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且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出具校园卡或使用校园卡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校园卡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校园卡管理单位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校园卡账户。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校园卡。

第四十三条  严禁仿冒、伪造校园卡,严禁窃取、篡改、破解校园卡芯片内信息。如发生此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有权知悉其申领校园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对本人校园卡账户的可疑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并对错误账务要求更正。

持卡人有义务配合校园卡服务中心、财务处对其账户出现异常进行的调查 。

持卡人有权监督校园卡系统各个运行方的服务行为,并对低劣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

第四十五条 因技术原因造成校园卡透支的,校园卡管理单位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其校园卡账户。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所持校园卡方可正常使用。

当银行卡系统与校园卡系统账户对账不平需调账时,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持卡人校园卡账户的调账处理.调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人补缴款、向持卡人退款。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校园卡自助服务设备和公用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

各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校园卡商户的校园卡专用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识别设备、消费结算设备,下同) ,由各管理部门、商户自行管理和维护保养。校园卡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信息技术中心配备适量常用类型的校园卡身份识别设备和消费结算设备,用于公用周转、应急所需和备品支持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校园卡卡面印制信息、校园卡芯片内存储信息及校园卡系统内持卡人账户信息等,不具有证明持卡人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存在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或拥有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 (学习资格)的效力。

因信息更新等客观原因,当校园卡卡片印制信息与校园卡芯片内存储信息不一致时,以校园卡芯片内存储信息为准;当校园卡芯片内存储信息与校园卡系统内对应持卡人账户信息不一致时,以校园卡系统信息为准。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财务处、后勤管理中心、科技园公司及其他校园卡管理部门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管理服务业务工作规程,并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协同有关部门予以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