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示精神,信息技术中心实行基层党支部领导下的二级教代会管理制度,并结合信息技术中心的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实行二级教代会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信息技术中心教职工大会,并在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下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二级教代会管理以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信息技术中心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对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实行二级教代会管理制度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推动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信息技术中心集体的团结稳定。
第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二级教代会管理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信息技术中心二级教代会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单位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长远发展规划、基本改革方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单位领导发布实行。
3、了解本单位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讨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听取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算和结算报告。
4、讨论本单位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实施办法或意见,由单位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落实方案。
5、对单位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根据评议结果可以对各级干部提出表扬、批评和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单位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的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积极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有关建议。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各级领导行使行政指挥权,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信息技术中心教职工大会由信息技术中心全体在编的正式教职工组成,一般情况下,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或经基层党支部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大会的表决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会议,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中心教职工大会设教职工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二级教代会管理的日常事务。教职工代表会议成员由信息技术中心参加校教代会全体代表和部门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按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换届期限进行更换。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教职工代表会议常务主席,负责处理二级教代会管理的全面工作。由教职工代表会议代表轮流担任执行主席,每月轮换一次,负责处理二级教代会管理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教职工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召集和主持教职工大会,组织大会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教职工对本单位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审议需要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
4、主持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
5、处理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各种临时性问题。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权利:
按照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教职工行使下列民主权利:
1、凡是信息技术中心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教职工大会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4、有权就教职工大会及其代表会议提出批评和建议。
5、有权对单位领导和各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6、因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义务:
按照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教职工既享有行使民主的权利,还需要履行应尽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管理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教育技术中心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协同教职工大会及其代表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1、征集、整理提案和议案,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
2、督促、检查教职工大会提案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4、处理教职工大会和代表会议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信息技术中心内部范围。
第十五条 本条例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经信息技术中心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